原告:徐某1,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龙,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2,女,1950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3,女,1952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4,女,195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某5,女,1959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四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欣,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6,男,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徐某1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60元,减半收取计17,280元,由原告徐某1负担。
审判员:李桔英
书记员:余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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