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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1与徐某2、王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某1,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2,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系徐某2岳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源生,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2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王某某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1诉被告徐某2、王某某共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志屏

书记员:陆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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