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塔城市。
被告:徐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塔城市。
原告徐某1诉被告徐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徐某1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1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邮寄费70元,合计1420元。由原告徐某1承担。
审判员 朱 君 成
书记员:古丽米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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