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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1与徐某2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徐某1,女,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知度,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2,女,194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代理人:汤某(系被申请人之女),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奕,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徐某1申请宣告徐某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妹,被申请人患有XXX疾病,生活能够自理,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称,同意申请人的陈述。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妹,被申请人患有XXX疾病,生活能够自理,经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徐某2患有抑郁障碍,目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病历、鉴定意见书为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经司法鉴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徐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朱子银

书记员:高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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