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1,女,2010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沈霞莹(系原告母亲),女,1982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沪宜公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栋,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2,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徐某1与被告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1诉称,原告系沈霞莹与被告婚生女儿。2013年3月12日,经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175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沈霞莹与被告自愿离婚,原告随沈霞莹共同生活,被告每月负担原告抚养费800元。后据了解,被告隐瞒了真实收入情况,其供职于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运营有限公司,月收入人民币10,000元以上。另外考虑物价上涨,原告逐渐长大后的各类开支明显增加,被告应增加原告抚育费的数额,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徐2辩称,被告年总收入不到11万元,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2应于2019年3月起每月负担原告徐某1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徐某1年满18周岁时止;期间原告徐某1医药费、补课费凭票由被告徐2负担其中一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2负担(已当庭交付)。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丹红
书记员:沈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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