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1,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靓蔚,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1,女,194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蔡某2,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蔡3,女,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蔡某4,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徐某1与被告蔡某1、蔡某2、蔡3、蔡某4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1递交被告蔡某4留存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南京西路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资料上记载“蔡某4,男,出生日期1941年11月24日,1960年7月因劳动教养故户口注销”,现原告徐某1主张被告蔡某4已去世,并提供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简项详细上记载“蔡某4,男,出生日期1943年9月4日,其父、母信息均空白,死亡日期2012年12月12日,死亡注销日期2014年9月18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徐某1提供的有关被告蔡某4的两组身份材料相互矛盾,需予以查证,而相关材料需有关部门予以核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陆 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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