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1,女,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丽红,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珏,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女,194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徐某2,女,1961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徐某3,女,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1诉被告金某某、徐某2、徐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盛棠丽
书记员:陈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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