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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2、徐某1与上海巽坤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某2,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徐某1,女,200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徐某2(系徐某1父亲),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和睦村XXX号。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宇清,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巽坤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2、徐某1诉被告上海巽坤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徐某2、徐某1于2019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2、徐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袁  曙

书记员:陈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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