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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徐某某、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共同赔偿车辆修理费500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1日08时59分,徐某某驾驶牌号为沪A3XXXX小型汽车,在本市虹口区乍浦路XXX号,与骑普通摩托车的徐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徐某某车辆受损。双方经“上海快处易赔”平台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系沪A3XXXX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徐某某因车辆损失花费修理费500元。现诉至本院要求徐某某、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赔偿其损失。
  徐某某未作答辩。
  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其认可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但因徐某某本人认为徐某某的车损不是此次事故造成不同意赔偿其车辆修理费,因此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判决。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1日08时59分,徐某某驾驶牌号为沪A3XXXX小型汽车,在本市虹口区乍浦路XXX号,与骑普通摩托车的徐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徐某某车辆受损。双方经“上海快处易赔”平台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系沪A3XXXX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
  徐某某车辆因事故发生损失,其于2018年7月11日支付车辆修理费500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车辆修理费发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因双方于《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上已经明确,徐某某车辆损失产生的修理费由此次事故产生,属于合理且必要的支出,徐某某要求徐某某、太平洋财险上海分公司赔偿其上述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徐某某车辆修理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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