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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梦妮与肖凌云、司佳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梦妮,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源,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语,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凌云,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司佳颖,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徐梦妮与被告肖凌云、司佳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徐梦妮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0月始,肖凌云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于2017年12月26日出具借条,确认尚欠原告900,000元,承诺于2018年5月前归还,但未兑现,故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肖凌云、司佳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户籍地虽位于本市静安区,但该址早已拆迁,其长期居住于本市虹口区山阴路XXX弄XXX号,对此被告也无异议,故本案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施鲁檬

书记员:卢哲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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