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正介,男,196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育秀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市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钧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绍余。
原告徐正介诉被告上海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正介申请追加被告上海大钧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徐正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正介撤诉。
审判员:张晓燕
书记员:陈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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