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正右,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乔尊餐饮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秋。
原告徐正右与被告上海乔尊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正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正右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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