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正坤,男,193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雅,上海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杰,上海世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经建,男,195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杜闻,女,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庆,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思,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自建,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沈巷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经建。
原告徐正坤诉被告徐经建、被告杜闻、被告徐自建、被告上海沈巷液化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徐正坤诉称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徐经建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徐经建返还原告借款利息252,265.52元;3、请求判令被告徐经建支付原告违约金152,371.70元;4、请求判令被告杜闻、被告徐自建、被告上海沈巷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徐自建系朋友关系,被告徐经建与被告徐自建系兄弟,被告徐经建与被告杜闻系朋友,被告徐经建系被告上海沈巷液化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徐经建签订《贷款合同》一份,被告徐经建向原告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2月18日止,年利率24%,还款方式为按约付息、到期还本,被告徐自建、被告上海沈巷液化气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保证担保,并为此在《保证合同》中签章确认。同月18日,原告按约向被告徐经建转账1,176,000元,同时以现金方式交付24,000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徐经建未按期偿还,原告与被告徐经建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一份,延长借款期间至2016年12月21日,被告杜闻为此承担抵押担保,并向原告出具《同意抵押承诺书》一份,同时被告杜闻、被告徐自建与原告出具《保证合同》。2017年4月30日,被告徐经建、杜闻、徐自建与原告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再次延长一年,担保人责任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2018年1月18日后,被告徐经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原告遂诉至本院。
经查,2018年9月6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外人李兴刚对被告上海沈巷液化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涉及被告上海沈巷液化气有限公司的担保之债,按相关法律专属管辖规定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方倩竹 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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