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正朝,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苏颖,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管志林,男,194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成建兰,女,195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徐正朝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管志林、成建兰名下有关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严家木桥4号甲房屋部分征收补偿款人民币910,784.91元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徐正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管志林、成建兰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0,784.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徐正朝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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