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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毓飞与李根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毓飞,男,195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合普,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根发,男,195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斐,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丹君,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毓飞诉被告李根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徐毓飞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毓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毓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毓飞负担。

审判员:刘  姗

书记员:朱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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