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民,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勇,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羽,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徐民与被告赵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元、公告费260元,由徐民负担。
审判员:王婉娜
书记员: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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