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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县亚成钢铁商贸有限公司诉徐水县机械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水县亚成钢铁商贸有限公司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徐水县机械铸造厂
林萍(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水县亚成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东史端乡陈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水县机械铸造厂,住所地:徐水县高林村镇南庄头村。
法定代表人:梁金山,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林萍,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水县亚成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成商贸公司)与被告徐水县机械铸造厂(以下简称机械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诉讼中,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徐民初字第123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由审判员范文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秋艳,被告法定代表人梁金山、委托代理人林萍、刘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持被告书写并加盖印章的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虽提出当时收购原告货物时确定的价格偏高,并提交了2013年收购其他供应商同类货物时的票据予以证实,但该证据不能对抗欠条的证据效力,且原告对被告的抗辩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被告尚欠原告1733490.10元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被告对计算的起始时间及利率标准提出异议。鉴于双方事先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应当以双方确定欠款数额之日,即2014年6月25日被告书写欠条之日作为利息计算起始时间,利率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计算。因被告于2014年7月10日偿付货款10万元,利息损失应当分段计算:第一阶段:1833490.10元×5.6%(利率)÷12(月)×0.5(月)=4278元;第二阶段:1733490.10元×5.6%(利率)÷12(月)×0.37(月)=2993元,合计7271元。对原告请求的利息损失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水县机械铸造厂偿付原告徐水县亚成钢铁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33490.10元、支付利息损失7271元,合计1740761.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31元,减半收取113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66元,由被告徐水县机械铸造厂负担15233元,原告徐水县亚成钢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持被告书写并加盖印章的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虽提出当时收购原告货物时确定的价格偏高,并提交了2013年收购其他供应商同类货物时的票据予以证实,但该证据不能对抗欠条的证据效力,且原告对被告的抗辩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被告尚欠原告1733490.10元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被告对计算的起始时间及利率标准提出异议。鉴于双方事先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应当以双方确定欠款数额之日,即2014年6月25日被告书写欠条之日作为利息计算起始时间,利率标准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计算。因被告于2014年7月10日偿付货款10万元,利息损失应当分段计算:第一阶段:1833490.10元×5.6%(利率)÷12(月)×0.5(月)=4278元;第二阶段:1733490.10元×5.6%(利率)÷12(月)×0.37(月)=2993元,合计7271元。对原告请求的利息损失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水县机械铸造厂偿付原告徐水县亚成钢铁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33490.10元、支付利息损失7271元,合计1740761.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31元,减半收取113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66元,由被告徐水县机械铸造厂负担15233元,原告徐水县亚成钢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33元。

审判长:范文雪

书记员: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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