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永华,男,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庆丰,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鸣。
被告:周鸣,女,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孙战花,女,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张英,女,197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夏天,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徐永华与被告上海天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周鸣、孙战花、张英、夏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2018年11月30日,原告徐永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永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永华负担。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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