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楚廷锋,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姜庄镇大楚家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朗,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永峰,男,1977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欣,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楚廷锋与被告上海搜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沪0105民初918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永峰名下价值206,528元的财产。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永峰名下价值206,528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祁晓栋
书记员:斯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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