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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玲与刘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永玲,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晓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鹰,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生,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垚翔,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461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申请撤诉并经本院裁定准许,因原告徐永玲申请解除对被告刘春生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春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黄  贇

书记员:楼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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