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永福,男,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介励,上海市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惠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剑萍。 原告徐永福与被告陈某、上海惠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晏晓玫
书记员:叶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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