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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永银,男,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沈丽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天云,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银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2019年6月13日,原告徐永银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永银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梁滨凤

书记员:朱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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