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江华,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靓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卢振华,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主要负责人:刘海安,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雷启成,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
主要负责人:杨文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江华诉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雷启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江华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雷启成名下价值1,709,385.4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江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雷启成的银行存款1,709,385.4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王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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