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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江华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徐江华,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靓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卢振华,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主要负责人:刘海安,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雷启成,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
  主要负责人:杨文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江华诉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雷启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江华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雷启成名下价值1,709,385.42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江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雷启成的银行存款1,709,385.4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王廉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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