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汤君与冯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汤君,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霞,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亦斌,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徐汤君与被告冯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汤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霞及被告冯亦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汤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冯亦斌以共同开公司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6万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故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冯亦斌辩称,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借钱,系应原告要求将钱款转账到上海忠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夫公司),用作投资款,并非借款,不同意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4月14日,原、被告于微信聊天中谈及公司的运转和经营方式时,原告曾表示“我还有一股的钱过两天可以到位了,我直接转给你吧”等内容。次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账户向被告转账支付6万元,2017年4月18日,被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忠夫公司转账6万元。现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中国工商银行境内汇款电子回单以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称被告向其借款6万元,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并以原、被告的资金往来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该款系原告对忠夫公司的投资款,鉴于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汤君在本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徐汤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振秀

书记员:胡宇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