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治平。
原告:关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
原告徐治平、原告关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沈某某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故需以公告形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陈春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