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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治平、关某某与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治平。
  原告:关某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
  原告徐治平、原告关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沈某某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故需以公告形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陈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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