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泳,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芳,女,1972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徐泳与被告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徐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庞伟丽
书记员: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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