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徐洪云(小名老云),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禄丰县**乡**村委会**村,住禄丰县**镇**公租房**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禄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禄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禄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洪云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洪云与被害人李某甲曾系恋爱关系。2020年2月15日22时许,徐洪云酒后到禄丰县金山镇金澜半岛小区26幢1单元门口想进入李某甲家,遭到李某甲拒绝。徐洪云爬入楼道,从楼道走到五楼,用力扭坏502室李某甲家的门把手,但未能打开房门,后从四楼至五楼楼梯拐角平台爬到李某甲家厨房窗户外,徐洪云砸坏窗子玻璃进入李某甲家中,踢开卧室门将躲在衣柜里的李某甲拉到客厅,持菜刀架在李某甲脖子上威胁李某甲。直至民警出警至李某甲家门口,徐洪云才从厨房窗户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人员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曾某某、李某乙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洪云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书;
7.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8.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清单、徐洪云与李某甲的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洪云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洪云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开精
检察官助理:王进忠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告人徐洪云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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