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洪海,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高邮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碧晶,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香,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妙值,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原告徐洪海诉被告陈妙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陈妙值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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