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文,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丽。
第三人:黄晓锋。
原告徐浩与被告上海奥佑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徐浩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徐浩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徐浩负担。
审判员:周欢林
书记员:李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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