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海中,男,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法定代理人:徐曾荣,系原告儿子,汉族,1996年3月8日生,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三灶镇蒯东村九组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立丽,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高得棉,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阜阳市太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锋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付,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负责人:储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海中诉被告高得棉、阜阳市太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徐海中以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海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 丁
书记员:黄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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