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海波,男,1993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
被告:上海柏深绿化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雪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波与被告上海柏深绿化花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建泉
书记员:顾名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