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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涛与吴诚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涛,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煜,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诚毅,男,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徐涛与被告吴诚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徐涛诉称,2017年10月9日、2018年1月13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30,000元、12,000元,共计42,000元。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分文未还,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吴诚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地虽位于本市静安区,但其长期居住于本市普陀区,原告实际居住地亦位于本市普陀区,故本案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施鲁檬

书记员:卢哲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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