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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淑荣与田友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徐淑荣
隋立芹
田友臣

原告:徐淑荣,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隋立芹,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田友臣,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原告徐淑荣与被告隋立芹、田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隋立芹、田友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淑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75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9日被告隋立芹向原告借款75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未约定还款日期。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隋立芹拒绝返还借款。
因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借款。
隋立芹、田友臣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被告未举证、未质证。
对原告举示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举示的证据1、2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9日被告隋立芹向原告借款75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隋立芹、田友臣未偿还借款。
借款发生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之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014年10月9日被告隋立芹向原告借款7500元,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借款时原告与被告隋立琴未约定还款日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隋立芹未返还借款,被告隋立芹应当返还借款7500元。
被告隋立芹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存在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隋立芹未将借款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发现二被告有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或者原告知晓二被告之间有此约定的情况,故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返还借款7500元。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隋立芹、田友臣返还原告徐淑荣借款75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隋立芹、田友臣负担,被告隋立芹、田友臣将应付款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徐淑荣,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除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之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014年10月9日被告隋立芹向原告借款7500元,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借款时原告与被告隋立琴未约定还款日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隋立芹未返还借款,被告隋立芹应当返还借款7500元。
被告隋立芹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存在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隋立芹未将借款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发现二被告有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或者原告知晓二被告之间有此约定的情况,故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返还借款7500元。
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隋立芹、田友臣返还原告徐淑荣借款75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隋立芹、田友臣负担,被告隋立芹、田友臣将应付款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徐淑荣,本院不另收退。

审判长:刘云鹏

书记员:尚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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