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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鸡西矿务局建井处退休干部,住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凤(系李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桂兰,女,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李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平安保险公司职工,住鸡西市鸡冠区。被告:罗大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大客车司机,住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苗(系罗大伟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公交车乘务员,住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鸡西市同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乔淑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同达公司职工,住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杨洪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庆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华安保险公司职工,住鸡西市鸡冠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罗大伟、鸡西市同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本院审理的(2018)黑0305民初128号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黑0305民初12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 艳

书记员:刘珂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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