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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潇磊与梁清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潇磊,男,1989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清,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梁清远,男,1990年8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红,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潇磊诉被告梁清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沪0114民初1817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梁清远名下车牌号为沪BW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原告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依法应解除对被告上述车辆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梁清远名下车牌号为沪BW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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