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清,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清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梁清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梁清远名下的车牌号为沪BW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原告为此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梁清远名下车牌号为沪BW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财产保全费870元,由申请人徐某某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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