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焱林,女,汉族,1994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华,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珍妮,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禄复机电成套设备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徐焱林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焱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原告徐焱林负担。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冯瑉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