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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燕与余文波、陈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燕,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水金,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文波,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陈莉萍,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徐燕与被告余文波、陈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2019年1月22日,原告徐燕以双方协议由玉山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燕撤诉。

审判员:吴裕华

书记员:丁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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