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燕,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水金,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文波,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陈莉萍,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徐燕与被告余文波、陈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2019年1月22日,原告徐燕以双方协议由玉山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燕撤诉。
审判员:吴裕华
书记员:丁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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