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爱国,男,1957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惠华(系原告妻子),女,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北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花,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杰,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诺,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爱国与被告张俊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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