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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春与赵国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爱春,女,1966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国祥,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徐爱春与被告赵国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徐爱春于2019年1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爱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爱春负担。

审判员:颜佩娥

书记员:胡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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