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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曾用名徐国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燕

书记员:王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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