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玄瑾与刘方明、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玄瑾,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方明,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吴娜,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徐玄瑾与被告刘方明、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徐玄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洲,被告刘方明、吴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玄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0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以6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从2019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4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6日,两被告因经营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了《可转换借款协议》,原告于2018年3月8日向两被告出借340,000元,于2018年4月27日向两被告出借330,000元。2018年10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截止至还款协议生效之日,两被告已确认收到原告借款本金67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利率,还约定了还款计划。两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归还了借款50,000元后,并未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归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刘方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还款协议》系在原告的威迫下签订。原告先违反了《可转换借款协议》,没有依约支付第三笔出借款项,所以系原告违约在先。此后,原告逼迫被告把已支付的钱款转换为借款。被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签订了《还款协议》,并依约履行了还款义务,第一笔借款本金50,000元已经归还,剩余的借款一直在支付利息。第二笔借款本金未按期归还,是因为货物进口手续没有完成,拿不到货款,存在还款困难。
  被告吴娜辩称,对借款经过不清楚,当时与被告刘方明系夫妻,应被告刘方明的要求在《可转换借款协议》和《还款协议》上签名。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8年3月签订《可转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向被告提供借款,协议生效后分三期共提供1,000,000元借款,利率为5%/年,第一期2018年3月10日前提供340,000元借款,第二期2018年6月10日前提供330,000元借款,第三期2018年9月10日前提供330,000元借款。乙方应于收到每期借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当期借款之借条,并将借款全额汇入目标公司资本金账户,完成将借款实缴成为目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手续。借款期限为24个月,自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第一期借款之日起算。自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第一期借款之日起算,乙方应按月向甲方偿还利息。原告在甲方处签名按手印,被告刘方明在乙方处签名按手印,被告吴娜作为乙方配偶签名按手印。
  2018年3月8日,原告配偶张鑫向被告刘方明转账340,000元。2018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刘方明转账330,000元。
  2018年10月30日,原告作为出借方(甲方)与两被告作为借款方(乙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甲方根据《可转换借款协议》向乙方转账两期借款,现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第三期借款,双方解除《可转换借款协议》;乙方确认已实际收到甲方借款本金合计670,000元,截止至2019年12月30日前,乙方按照年利率5%向甲方支付利息,2019年1月1日起的利息,若乙方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还款的,借款利率按照年利率5%计算,若逾期付款的,借款利率全部按照年利率8%计算,利息一直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还款方案为乙方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乙方应按照还款方案的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息,上述期限允许最多逾期七日,如果乙方有任何一期未依约按时足额还款的,全部未还款项自动立即到期,甲方有权就全部借款本息立即主张权利;乙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法等)。原告在甲方处签名按手印,两被告在乙方处签名按手印。原、被告于庭审中确认两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依约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48,000元。
  以上事实由《可转换借款协议》、银行交易记录、《还款协议》、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先后签订了两份协议,根据《可转换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两期借款,此后双方签订了《还款计划》,约定解除《可转换借款协议》,两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借款670,000元,按照还款方案归还借款。被告刘方明辩称,系受原告胁迫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还款计划》,并提交其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但微信聊天记录难以证明其系受胁迫签订协议,且其已实际履行了第一期还款方案,故对被告刘方明该辩称不予采纳。可以认定原、被告达成借款合意,且原告已实际交付借款,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两被告应依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两被告现仅归还了第一期借款本金50,000元,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全部未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2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和计算期间,符合双方约定,于法不悖,可予支持。关于律师费,考虑到本案的诉请金额、案件的繁简程度等因素,酌定由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方明、吴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玄瑾借款本金620,000元;
  二、被告刘方明、吴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玄瑾以借款本金6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刘方明、吴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玄瑾律师费3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0元,由被告刘方明、吴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  沁

书记员:毕再成 陈 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