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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与郑建禄、郑建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玉,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扬,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建禄,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郑建友,男,196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奎。
  原告徐玉与被告郑建禄、郑建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是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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