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玉峰诉赵紫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徐玉峰
孙福江(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
赵紫珊
李东奇(威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徐玉峰,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代理人:孙福江,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紫珊,男,1988年7月22日,汉族,大专毕业,住威县。
委托代理人:李东奇,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徐玉峰诉被告赵紫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家富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玉峰及其代理人孙福江,被告赵紫珊及其代理人李东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项,并不违反法律,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有权按约定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款,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抗辩称已经偿原告两个月的借款1000元,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紫珊偿还原告徐玉峰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紫珊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项,并不违反法律,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有权按约定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款,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抗辩称已经偿原告两个月的借款1000元,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紫珊偿还原告徐玉峰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紫珊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审判长:田家富

书记员:耿淑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