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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敏与顾某1、顾某2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玉敏,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兴,上海高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1,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2,男,199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淑芳,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某某,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樑。
  原告徐某某被告顾某1、顾某2、张某某、第三人上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张某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志屏

书记员:陆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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