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玲英,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红(系原告徐玲英之女),住同原告徐玲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焰锋,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华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玲英诉被告上海东华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徐玲英诉被告上海东华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韩 伶
书记员:杨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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