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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琦与希尔顿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琦,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希尔顿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进,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琦与被告希尔顿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徐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徐琦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琦负担。
  

审判员:仲佳宁

书记员:邹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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