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昕雯,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芷新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
原告徐琴妹与被告上海芷新客运有限公司
原告徐琴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急救费人民币
被告芷新公司辩称,对事实无异议。对于原告各项损失,急救费,无异议;医疗费,无异议;医疗必需品费,无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无异议;残疾赔偿金,无异议;误工费,不予认可;护理费,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在乘坐被告车辆过程中,因该车急刹车致使倒地受伤,被告应当对于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各项损失,急救费、医疗费、医疗必需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误工费,原告已逾退休年龄,并无依据证明其在退休后仍有工作,故不予支持;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为
一、被告上海芷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琴妹急救费
二、驳回原告徐琴妹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梁圣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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