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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琴妹与上海芷新客运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琴妹,女,195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昕雯,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芷新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
  原告徐琴妹与被告上海芷新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芷新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琴妹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昕雯,被告芷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琴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急救费人民币100元、医疗费78,491.34元、医疗必需品费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250,384元、误工费19,360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600元、衣物损3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6日,原告乘坐旅游公司安排的被告所有牌号为沪BLXXXX旅游巴士,在返程途中,因被告车辆急刹车导致原告倒地受伤。为赔偿事宜,原告涉诉。
  被告芷新公司辩称,对事实无异议。对于原告各项损失,急救费,无异议;医疗费,无异议;医疗必需品费,无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营养费,无异议;残疾赔偿金,无异议;误工费,不予认可;护理费,认可30元/天;交通费,认可200元;鉴定费,无异议;衣物损,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6日19:00时许,原告在旅游返程中,乘坐旅游公司安排的,被告公司所有并由该公司驾驶员驾驶的牌号为沪BLXXXX旅游巴士,在途径本市军工路、民星路附近时,因车辆急刹车而倒地受伤。经鉴定,原告本次损伤构成XXX伤残,休息180日,护理、营养均为90日;二期取内固定,休息60日,护理、营养均为30日。
  本院认为,原告在乘坐被告车辆过程中,因该车急刹车致使倒地受伤,被告应当对于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各项损失,急救费、医疗费、医疗必需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误工费,原告已逾退休年龄,并无依据证明其在退休后仍有工作,故不予支持;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为4,800元;交通费,酌情确定为500元;衣物损,酌情确定为3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芷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琴妹急救费100元、医疗费78,491.34元、医疗必需品费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250,384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600元、衣物损300元;
  二、驳回原告徐琴妹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56元,由原告徐琴妹负担284元,被告上海芷新客运有限公司负担3,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梁圣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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