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皓青,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创世纪别墅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沈雯,主任。
被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男。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骐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皓青与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创世纪别墅业主委员会、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2018年11月21日,原告徐皓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皓青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皓青负担。
审判员:史 捷
书记员:陆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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