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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皓青与上海市长宁区创世纪别墅业主委员会、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皓青,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创世纪别墅业主委员会,地址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沈雯,主任。
  被告: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沈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军,男。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骐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皓青与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创世纪别墅业主委员会、上海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2018年11月21日,原告徐皓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皓青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皓青负担。

审判员:史  捷

书记员:陆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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