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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硕与上海斯莱克实验动物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硕,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斯莱克实验动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颖,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硕与被告上海斯莱克实验动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斯莱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硕、被告斯莱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陈慧颖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斯莱克公司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差额92,370.44元;2.斯莱克公司支付2018年度绩效工资18,000元;3.不支付斯莱克公司不返还电脑的经济损失4,990元。事实和理由:徐硕于2003年3月1日至斯莱克公司工作,担任会计主管、部门经理一职,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徐硕兢兢业业与公司同命运共成长,斯莱克公司实现了营收“十年增长十倍”的发展愿景。但2018年1月9日,斯莱克公司使用暴力剥夺徐硕财务经理工作内容,并不再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2018年3月起无故停发绩效、津贴、补贴等工资报酬。2018年7月书面告知撤销徐硕财务经理职务,核发上海市最低工资。斯莱克公司在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一个工作年度内拖欠、克扣徐硕工资92,370.44元、年终绩效工资18,000元。关于工作电脑,徐硕于2010年3月启用,2016年至2017年间遗失,根据折旧表,工作电脑残值为199.60元,应按此标准支付不返还电脑的损失。
  斯莱克公司辩称,不同意徐硕的诉讼请求。2017年12月29日,斯莱克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财务部与下属子公司的财务部合并成财务中心,故于2018年1月9日通知财务经理徐硕移交财务资料,但徐硕拒绝移交,将财务室门锁卸下,带走财务印章、银行U盾及所有的消费卡。在斯莱克公司两次报警后,徐硕才于2018年1月15日将相关材料进行移交。在此情况下,斯莱克公司不可能再将财务工作交由徐硕处理,徐硕也没有再履行财务经理的职责。斯莱克公司要求徐硕进行反省,但徐硕没有进行反省。斯莱克公司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2018年1月、2月工资,从3月起不再发放绩效工资。后因徐硕没有悔改,且经调查发现“小金库”未做记录、消费卡返还的金额有问题等,斯莱克公司于2018年7月撤销了徐硕财务经理的职务,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徐硕此后工资。徐硕未提供劳动,不享有2018年度绩效工资。徐硕作为财务经理,其使用的电脑中保存有所有财务资料,其应返还该工作电脑,不能返还的应按照发票金额赔偿,不同意折旧。
  斯莱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支付徐硕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差额10,300.74元;2.徐硕赔偿违规报销款61,544元。事实和理由:徐硕作为财务经理,违规批准了原总经理向案外人行某的费用61,544元,该笔违规报销款已在(XXXX)长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中查明,现该笔费用并未返还给斯莱克公司,徐硕应予以赔偿。徐硕2018年7月病假11天、8月病假5天,且扣除工会费,故该两月实际收入低于当月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他意见同辩称,不存在工资差额。
  徐硕辩称,不同意斯莱克公司的诉讼请求。斯莱克公司提及的报销款61,544元,已由总经理批准,作为财务经理只是复核一下,只能同意。报销款所附的发票有一张抬头为“疾控”,其他发票有抬头,也有无抬头的,税务上可以纳税调整,并非犯罪,并不知晓行某的事情。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工资中确实存在病假及工会费的扣款,但具体病假天数记不清楚了,其他意见同诉称。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徐硕于2003年3月1日至斯莱克公司处从事财务经理工作,双方签有自2015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9月起,斯莱克公司每月发放徐硕岗位工资4,875元、岗级工资4,443.75元、高温及营养费300元、津贴与杂项300元,另有绩效薪资,每月不固定。斯莱克公司另发放徐硕2017年度年终绩效19,050元。
  2017年12月29日,斯莱克公司出具《关于设立“财务管理中心”的通知》,记载四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即日起调整斯莱克公司等三家公司财务管理结构,设立“财务管理中心”,统筹管理三家公司的财务相关工作,原财务架构撤销等。2018年1月9日,斯莱克公司要求徐硕移交工作,徐硕予以拒绝。当日,徐硕将财务室的门锁卸下,将财务专用章、U盾、消费卡等财物拿走。后斯莱克公司报警,徐硕于2018年1月15日完成移交。
  2018年2月9日,徐硕向斯莱克公司提出安排工作的请求。2018年2月12日,斯莱克公司向徐硕出具《告知书》,内容为:“你在2018年1月8日起办理原财务部工作移交过程中及过往工作中的如下事实:一)撬门锁、拒办移交且私自将公司财务专用章、金蝶软件操作密码、公司所有网银授权U盾、原应由出纳保管留存的各类消费卡等公物和资料私自携带回家等违规规(违)纪行为。二)未经合规程序和批准,将原应由出纳保管的购物卡、交通卡等公司重大资产私自带出公司,且存放时间超过48小时。三)私自带回的购物卡、交通卡和留存你办公室的52张油卡,在2015年5月董事会书面要求的‘党风廉政建设自查自纠’时未予提交,也未声明和告知,在签署本人廉政责任书后仍未提交或声明告知、在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时均未做过相关汇报、在财务部工作移交时未列入移交清单且要求当时离职的出纳不要将此类卡列入出纳的移交清单中,存在重大事项对公司隐瞒,有违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四)违规核实并报销外单位(上海疾控中心)6万余发票,违反国家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规定,造成公司大额资金损失及廉洁从业风险。鉴于你在移交过程中的上述事实表现,为依法依规严肃公司纪律,同时亦帮助你端正并提高自我认知,避免今后任职其他岗位工作中出现类似习惯性的行为表现,依照政府相关财经纪律、公司《员工手册》和上级机关指导意见,公司办公会经研究后决定如下:一)责成徐硕就财务工作移交过程和过往工作中发生的上述事实行为做出书面事实陈述和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二)该检查报告经由公司办公会议和联席办公会议通过后,再考虑重新安排工作。请尽速遵照执行,相关报告请于一个月之内提交公司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徐硕向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陶某发送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1.我认为此事是由于公司采用非常手段停止员工工作而导至(致)的结果,属事出有因。2.对积存消费卡的处置在认知上现在来看可能存在误区(也不一定是,如疾控中心返还的报销款属公司财产就由生科院收缴),由于财务日常工作繁忙,可能疏忽或疏忽了处于冻结状态的消费卡,直到出纳提出辞职才将帐外现金和积余消费卡处理提上日程……这些消费卡移交时确没在移交清单中,主要原因是准备上交生科院。之前一直存放在公司保险箱内,由出纳保管,公司随时可检查财务保险箱,不存在故意隐瞒,如果真想隐瞒也不会去上交……”后陶某回复:“根据邮件内容,你并未对财务工作移交过程和过往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实行为有正确的认知和反省,并作出全面深刻的自我检查,鉴于此,公司要求你:根据告知书内容,从财务工作人员及财务负责人角度出发,认清事实,端正态度,在告知书要求时间节点前重新对违规违纪事实行为作出全面深刻的书面反省和检查。”
  2018年4月27日,陶某发送电子邮件给徐硕,要求徐硕严格按照告知书最迟于2018年5月10日提交书面签字的自查报告。2018年5月10日,徐硕向斯莱克公司递交书面报告,内容除2018年2月26日发送的电子邮件中的内容外,另补充“……4.‘报销案’疾控中心报销的发票,回忆其中有一张发票抬头可能是‘疾控中心’的,当时报销人口头向我作出解释只是抬头写错,发票费用是公司的,由于我没有坚持要求退回发票更改抬头确实存在过错。总结教训究其原因,在这件事情上,一是自己原则性不强,与‘财务把关’职责称号不符,二是因报销人是单位领导,生怕得罪被穿小鞋而放行……”。
  2018年7月,斯莱克公司决定撤销徐硕财务经理职位,交由人事部门调配岗位,岗位未确定期间不再享受在岗津贴,月全勤薪资按不低于同期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发。
  2018年3月至6月,斯莱克公司仍按原标准发放徐硕2018年2月至5月岗位工资、岗级工资,不发放绩效薪资。2018年7月发放2018年6月工资时按5,437.90元发放,扣除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工会费9元后,实际发放2,611元;此后7月至9月工资分别按4,543.18元、5,010.73元、5,381.90元发放,扣除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工会费后,实际发放1,772.28元、2,239.83元、2,611元;2018年10月起工资按5,181.90元发放,扣除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工会费后,实际发放2,411元;2018年12月起工会费调整为12元,故实际发放2,408元。
  另查明,徐硕于2010年领取工作笔记本电脑一台,购买价格为4,990元。
  再查明,2009年2月17日,时任副总经理顾某某填写《费用报销单》,以“技术服务部与疾控中心管理部08年度联谊活动”名义报销金额61,554元。该份《费用报销单》下方“批准”处由时任总经理徐某签字,“复核”处加盖徐硕的印章,领款人处由顾某某签字。
  2016年6月1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XXXX)长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查明2003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施某某在负责市疾控中心与斯莱克公司合作动物实验及向斯莱克公司采购实验动物的业务过程中,以顾问费的名义每月收受斯莱克公司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4.24万元;2014年8月14日,被告人施某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施某某退缴了全部赃款等,并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施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违法所得十九万三千四百元予以没收。
  2019年5月15日,徐硕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斯莱克公司支付:1.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差额92,370.44元;2.2018年年度的年终绩效18,000元。斯莱克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徐硕赔偿违规操作、未返还电脑、私藏小金库的经济损失724,946.50元。2019年7月1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斯莱克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硕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差额10,300.74元;2.徐硕于上述期限内支付斯莱克公司未返还电脑的经济损失4,990元;3.对徐硕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4.对斯莱克公司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徐硕、斯莱克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合并审理。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银行账户历史明细、交易流水、工资明细、告知书、合同续签书、电子邮件、发票、记账凭证、刑事判决书、《关于设立“财务管理中心”的通知》、陈述和自查、固定资产入库单、领料单、交接清单、费用报销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斯莱克公司因财务架构调整,于2018年1月9月通知徐硕移交工作。徐硕如认为斯莱克公司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提出主张,但其却在当日拒绝移交后擅自将财物专用章、U盾及消费卡等财物拿走,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财务人员的职业操守。斯莱克公司要求其反省和检查,并暂停其原工作内容,并无不当。斯莱克公司支付2018年2月至6月岗位工资、岗级工资,不支付绩效薪资、高温费等,于法不悖。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斯莱克公司仅支付2018年6月工资5,437.90元,未并按原岗位工资、岗级工资标准发放,应予以补足。2018年7月,斯莱克公司鉴于徐硕上述行为,作出撤销其财务经理职务的决定,属于其用工管理权的范畴,并无不妥。因徐硕自身过错,不再担任财务经理,斯莱克公司按当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018年7月起的工资,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斯莱克公司主张徐硕2018年7月病假11天、8月病假5天,但徐硕累计工作年限已满八年以上,斯莱克公司仍因按100%的工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故斯莱克公司以病假为由扣发工资,缺乏依据,应予以补足。其余月份均高于当月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无工资差额。综上,斯莱克公司应支付徐硕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工资差额4,690.74元。
  徐硕另主张2018年度绩效工资18,000元,但2018年度徐硕因上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并未履行相关职责,其主张年度绩效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徐硕将其领用的工作手提电脑遗失,其应予以赔偿,斯莱克公司按照该手提电脑购买的价格主张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徐硕主张应予以折旧,但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徐硕应支付不返还电脑的经济损失4,990元。
  斯莱克公司另要求徐硕赔偿违规报销款61,544元,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XXXX)长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查明被告人施某某以顾问费的名义每月收受斯莱克公司给予的贿赂,与2009年2月17日《费用报销单》中记载的报销名义不符,且即使该笔报销款属于(XXXX)长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被告人施某某所收受的贿赂,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徐硕在该笔报销款复核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与该笔报销款被认定为违法所得被没收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斯莱克公司要求徐硕赔偿61,544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斯莱克实验动物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硕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差额4,690.74元;
  二、徐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海斯莱克实验动物有限责任公司不返还电脑的经济损失4,990元;
  三、驳回徐硕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海斯莱克实验动物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凤莲

书记员:陈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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