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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碧帆与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徐碧帆,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蓓春,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莉,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徐碧帆与被告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碧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蓓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莉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碧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49,999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9,9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保全担保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睿韧金融信息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10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2%,被告按等本等息外加咨询费的方式分6期归还借款,但被告自2018年10月14日后不再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金莉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4日原告(甲方、出借人)、被告(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主要约定: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总额:1.2万元,其他费用:2.84万元,还款分期月数:6个月,还款日:每月13日,还款起止日期:2017年8月13日至2018年1月13日。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应由违约方承担。如违约方为乙方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未偿还的本金、全部利息及其他违约费用。罚息利率:逾期天数1-20天,每天千分之五,20天及以上每天千分之十。
  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每月分别在8月12日、9月14日、10月14日还款2.34万,其中每月服务费4,733元,利息2,000元,本金16,666元。原告认为,因被告支付过三个月的服务费4,733元,现作为借款本金予以扣除,故对于诉讼请求予以变更,要求被告归还3.58万元并支付利息。
  因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并提出诉讼保全,为此,向保险公司支付为诉讼保全作担保的保险费3,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现依据借款协议、收条等要求被告金莉归还剩余借款3.58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向保险公司交纳的担保保险费3,000元,因该项费用,双方未作过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碧帆借款3.58万元。
  二、被告金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碧帆逾期利息(以3.5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付)。
  三、驳回原告徐碧帆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0元、被告负担695元,原告负担75元,诉讼保全费549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金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菊娣

书记员:叶  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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